(2017)晋10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赵祥玉与范森明、贾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玉,范森明,贾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玉,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森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俊平,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祥玉与范森明、贾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森明、贾俊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森明、贾俊平给付申请人赵祥玉借款利息14400元,但被执行人范森明、贾俊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俊平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信储蓄所开设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贾俊平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信储蓄所开设工资账户内存款145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卫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