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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庆广与李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广,李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民初520号原告:陈庆广,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先龙,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陈庆广与被告李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广、被告李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分五次向原告陈庆广借款25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被告违背诚信,侵犯原告的合法债权。李先龙辩称,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是事实,但其中145000元是原告的钱经被告的手借给别人,产生的利息和风险是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分五次向原告陈庆广借款250000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陈庆广借款30000元。2014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陈庆广借款50000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陈庆广借款1250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陈庆广借款250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陈庆广借款20000元.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被告李先龙向原告陈庆广出具了借条五张,并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陈庆广诉来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李先龙向原告陈庆广借款250000元,事实清楚,且有借条在案为据。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先龙辩称其中145000元是原告的钱经被告的手借给别人,产生的利息和风险是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陈述被告在借钱时未说明风险共担,被告把钱借给随原告不知道,被告对原告辩称不予认可,原告又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庆广借款2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被告李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凤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