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富凯化工产品销售处与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富凯化工产品销售处,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富凯化工产品销售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乡金宝台村。法定代表人董晓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恩实,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富凯化工产品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462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1462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