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衡红纲与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红纲,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703号原告衡红纲,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衡红纲诉被告郑州楷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衡红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