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达伟、宁海县胜泰广告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伟,宁海县胜泰广告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陈达伟,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胜泰广告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1GE9X),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西坪路16弄17号。法定代表人:孙锦莲。申请执行人陈达伟与被执行人宁海县胜泰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我院作出的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6557元、执行费898.36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海县胜泰广告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