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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家忠与姚秀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忠,姚秀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807号原告:朱家忠,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姚秀容,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朱家忠与被告姚秀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朱家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家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海玲吴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