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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建波与陈洪平、童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波,陈洪平,童益平,陈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966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波,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陈洪平,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童益平,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陈素珍,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梁建波与陈洪平、童益平、陈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南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洪平、陈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梁建波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童益平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洪平、陈素珍追偿。案件受理费1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0元,由陈洪平、童益平、陈素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平、童益平、陈素珍负债较多,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洪平、陈素珍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童益平履行了37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梁建波同意放弃童益平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嗣后,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素珍的银行存款370558.53元,通过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洪平、陈素珍的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均未能查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洪平、陈素珍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童益平履行了37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梁建波同意放弃童益平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扣划了陈素珍部分银行存款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洪平、陈素珍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