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秋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秋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669号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玉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秋雨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秋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6元,由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