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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璐琦、潘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璐琦,潘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36号申请人杨璐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潘擎,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杨璐琦与被申请人潘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璐琦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房产一套。担保人轩书平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杨璐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璐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XXXXXXXXXX**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轩书平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