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1、韦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6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1,男,201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法定代理人:韦某2(母子关系)。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1,女,200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广安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法定代理人:韦某2(母子关系)。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2,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炜杭,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录卫,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恒誉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监狱内原礼堂场地。法定代表人:陈录卫,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幢*层。负责人:黄强,总经理。一审原告:王朝堂,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播州区人,住贵州省播州区,一审原告:林正碧,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播州区人,住贵州省播州区,一审原告:王芮芮,女,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播州区人,住贵州省播州区,一审原告:王某2,女,200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播州区人,住贵州省播州区,法定代理人:徐某(母女关系)。一审原告:周某,女,2003年5月29日出生,播州区人,住贵州省播州区,法定代理人:徐某(母女关系)。上诉人王某1、韦某1、韦某2、一审原告王朝堂、林正碧、王芮芮、王某2、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陈炜杭、陈录卫、遵义恒誉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韦某1、韦某2以与一审原告王朝堂、林正碧、王芮芮、王某2、周某就赔偿金协商达成分配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韦某1、韦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1、韦某1、韦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免收,退还上诉人王某1、韦某1、韦某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廖 勘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