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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与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冯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