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XX与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冯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