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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与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兰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财保23号申请人: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银川。法定代表人:何仲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舜,女,满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兰兰,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银川市。申请人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2月29日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35号11号车间(房权证号:青铜峡市字第20150041**号),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何兰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楼817室(房权证号:金凤区字第20150682**号)、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正源北街西侧万达广场4号楼1207室(房权证号:金凤区字第20160838**号)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2017年4月5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家道回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35号11号车间(产权证号:20150041**),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兰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楼817室(房权证号:金凤区字第20150682**号)、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正源北街西侧万达广场4号楼1207室(房权证号:金凤区字第20160838**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盛海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