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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毅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毅,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财保33号申请人:黄毅,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17号阳光云顶C1-31-4号。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总经理。黄毅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4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账户为97010104000****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黄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