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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官淼与胡永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淼,胡永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151号原告:官淼,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胡永安,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原告官淼与被告胡永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主体有误,因此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官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綦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