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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86号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与被告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慈,梁胜梅,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6号原告:唐志慈,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紫阳县。原告:梁胜梅,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王紫军,男,现年约45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王紫明,男,现年约47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王家智,男,现年约86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系被告王紫军、王紫明之父。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与被告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慈、梁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慈、梁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志慈、梁胜梅负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