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86号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与被告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慈,梁胜梅,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6号原告:唐志慈,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紫阳县。原告:梁胜梅,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王紫军,男,现年约45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王紫明,男,现年约47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告:王家智,男,现年约86岁,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系被告王紫军、王紫明之父。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与被告王紫军、王紫明、王家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唐志慈、梁胜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慈、梁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慈、梁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志慈、梁胜梅负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