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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逊与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逊,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4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逊,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浩,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逊因政府信息更正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芮来娣系张逊的外婆。1996年7月,芮来娣被列为潘易锦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定补待遇。2007年12月芮来娣死亡。2009年4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常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对芮来娣非经有权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及芮来娣作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原职工潘易锦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定补待遇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2016年5月7日,张逊向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溧阳社保中心)邮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请求更正芮来娣为孙梅珍的供养直系亲属。溧阳社保中心于2016年5月27日答复张逊,对其更正信息的申请不予支持。张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溧阳社保中心依法依申请更正信息。原审法院认为,经华鹏公司申请,原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将芮来娣作为华鹏公司原职工潘易锦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定补待遇,该事实由生效判决书予以了确认。该政府信息真正涉及的人员为芮来娣,而芮来娣实际从1996年7月起即享受遗属定补待遇直至2007年去世。现距离芮来娣去世已经近十年,张逊再向溧阳社保中心申请更正相关信息,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毫无意义可言,同时也违背了政府信息更正为依法保障和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初衷,溧阳社保中心不予支持张逊更正申请正确。据此判决驳回张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逊负担。上诉人张逊上诉称,1、事实是芮来娣是工人孙梅珍之母,符合法定更正前提条件;2、法律是《劳动保险条例事实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溧阳社保中心答辩称,1、根据贵院(2009)常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1996年,原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华鹏公司的申请,经审核,认为芮来娣系该公司原职工潘易锦的遗孀和供养直系亲属,芮来娣不享受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对芮来娣作出遗属定补待遇,该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张逊请求更正芮来娣为孙梅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当得到支持;2、芮来娣已于2007年12月去世,生前也享受到了遗属定补待遇,上诉人张逊要求更正信息没有任何意义。请求驳回上诉人张逊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的作用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更正均是出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目的。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在(2009)常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中得到确认,并且政府信息涉及的人员芮来娣从1996年7月起即享受遗属定补待遇直至2007年去世,上诉人张逊在芮来娣去世多年后申请政府信息更正既违背了政府信息更正的初衷,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正才审判员  周 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茹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