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钟水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水利,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水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钟水利散步途经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沁园春小区对面洗车场时,看见一辆奔驰轿车停在路边且后备箱没关,里面放有一些青花郎白酒。次日4时许,被告人钟水利再次来到洗车场,将该奔驰车后备箱内的8瓶53度青花郎白酒、1瓶蔺源收藏酒及8包黄鹤楼香烟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白酒及香烟价值人民币6784元。案发后,被盗白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钟水利赔偿被害人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水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钟水利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水利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水利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水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水利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他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水利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水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