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10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曹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