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10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曹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