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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翠贞诉杨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翠贞,杨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738号原告:邓翠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杰,中江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菲菲,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翠贞诉被告杨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翠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邓翠贞负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普光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