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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8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家林与夏景志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林,孔繁林,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8执保2号申请人王家林,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8196505210011,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建设委17组。被申请人孔繁林,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路爱民小区51号楼3单元203室。被申请人丁海燕,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路爱民小区51号楼3单元203室。申请人王家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繁林、丁海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白林经营所养殖小区的猪舍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家林提供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文化委9组120平方米砖木结构其个人私产楼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充分发挥其担保作用,本案能顺利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繁林、丁海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白林经营所养殖小区的猪舍一栋。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王家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玉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