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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媛与被执行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媛,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媛,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6509349-9。法定代表人黄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媛与被执行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川1703执151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媛赔偿款12734.30元。(2015)达达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