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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米震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米震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313号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震雷,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震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静、被告米震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物业费、公用电费、加压费共计22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清林雅筑小区12号楼1单元602室业主,于2011年3月22日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2012年-2016年度累计欠付原告物业费2105元、装修期楼道粉刷费100元,共计2205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物业通知书》,但被告始终未将所欠款项结清。现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被告辩称:物业费不是不交,是因为我入住一年就把摩托车丢失,物业公司应赔偿,但是物业公司未赔。入住后,由于房屋漏水,物业没有及时通知我,造成楼下两住户被淹,我多次与物业协商,但物业公司没有予以赔偿,而我赔偿楼下两户的损失2000元。由于房屋漏水,导致我无法居住,所以不同意缴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累计欠付原告物业费2105元、装修期楼道粉刷费100元,共计220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漏水、丢失摩托车为由始终未将所欠款项结清。2016年1月26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对房屋漏水达标维修,赔偿其房屋维修费、家具、家电及屋内物品损失43500元,并支付其每月外租房屋损失1500元,后经调解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费、家具、家电、屋内物品损失及租房损失30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一、青林雅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购买的清林雅筑小区12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78.83平米,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35元;二、催收物业费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其累计欠费2205元;三、米震雷、李帅杰物业费用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所欠的费用;四、照片一组,证明原告于2016年12月将催收物业费通知书送达给被告。经被告质证认为,拖欠原告物业费属实,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民初213号调解书一份,证明房子漏水导致我两年没有居住,所以也不应该缴纳物业费;二、2012年12月5日协议书一份;证明房屋漏水其赔偿邻居的损失;经原告质证认为,关于房屋漏水的问题,被告已经另案起诉,在另案已经调解解决,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损失已经另行赔偿。另查,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物业费,逾期未交,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2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以房水漏水导致其两年未居住,不应缴纳物业费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丢失的摩托车损失,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振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2105元、装修期楼道粉刷费100元,合计22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瑞乐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