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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存贵与郭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贵,郭淑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773号原告:马存贵。被告:郭淑琴。马存贵诉郭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经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存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存贵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