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惠建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惠建,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肖惠建,男,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惠建与被执行人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16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黄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欠申请人肖惠建的借款本金8000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被执行黄健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申请人肖惠建父亲(肖强达)欠被执行人黄健父亲(黄细光)货款,申请人同意相互抵消欠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的责权责务已相互抵消,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1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