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军与郑新合、李明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郑新合,李明建,李同亮,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929号原告:杨军。被告:郑新合。被告:李明建。被告:李同亮。被告: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永和伯爵国际酒店B座1002号。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职务:总经理原告杨军诉被告郑新合、李明建、李同亮、华鸿建设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