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胜建材租赁站与徐付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胜建材租赁站,徐付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676号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胜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7国道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经营者冯艳飞,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03301057,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26号楼1单元2901号。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付江,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国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资,被告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资,但被告仅归还部分物资,且拖欠租赁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租赁物资钢管、扣件、顶丝,若不能归还按照合同约定价格146441元赔偿;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94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胜建材租赁站、被告徐付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确认,被告徐付江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前向原告支付五万五千元。二、若被告徐付江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万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胜建材租赁站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现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