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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行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曾必英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必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文林,瞿仁玲,文小兰,文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177号原告曾必英,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及灵,区长。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第三人文林,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瞿仁玲,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文小兰,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国税局干部,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文小平,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曾必英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文林、瞿仁玲、文小兰、文小平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诉争的房屋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了案件的审理。现原告曾必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必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必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朝宾审 判 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黄小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熊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