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与延边鸿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延边鸿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被执行人延边鸿起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延边鸿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执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6)吉2401执4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再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