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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7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国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方作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作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732号之三原告四川国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莫怀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作明,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金山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四川国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方作明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国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被告方作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