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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秀伟与福建耀闽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伟,福建耀闽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2556号原告:黄秀伟,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耀闽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528号井源居7座401室。本院受理原告黄秀伟与被告福建耀闽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证据显示:诉争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均为晋安区连江528号井源居7座401室,不在本院辖区,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