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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492号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杨喜男,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楼。法定代表人:高荣生。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院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