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701刑初8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凡,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凡因犯盗窃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凡因涉嫌盗窃罪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奎垦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凡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郑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1团屯富园新建楼房区最北侧的一幢楼下,将刘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郑凡将该电动车推行一段距离后,因担心电动三轮车不好卖,便将该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电瓶拆下运走,将该三轮车遗弃在路边,被盗电瓶被其卖至流动收废品人员,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花销。该被盗电动三轮车因无法取得原物无法鉴定其价值,4块被盗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元。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凡在奎屯市绿源里小区20幢楼附近发现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未上锁,便将该车盗走。在被告人郑凡将该电动三轮车推行至绿源里小区18幢楼附近时,被车主何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郑凡随即被奎屯垦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何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2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凡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无生活来源所以才盗窃他人财物,恳请人民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保证今后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再查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凡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郑凡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郑凡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启勋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奎屯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无法鉴定价值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杨启勋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何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郑凡的户籍证明、奎屯市法院(2015)奎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乌苏监狱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凡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44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凡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个月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凡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 凌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李守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