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改明诉被告朱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明,朱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084号原告:王改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镇XX村*组。被告:朱国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原告王改明诉被告朱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改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改明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