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路相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路相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295号原告:李锋,男,汉族,居民,住正宁县。被告:路相宁,男,汉族,居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诉被告路向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锋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