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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逸娟、郑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逸娟,郑景英,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逸娟,女,193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芮玉兰,女。被执行人:郑景英,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伟,男,汉族,1955年11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逸娟与被执行人郑景英、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景英、苏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