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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589号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路滨江区滨安路760号法定代表人:叶华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景峰,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三个庄子乡双涝坝村法定代表人:何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