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黄晓凤、岳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民初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1号。负责人:张朝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鹰,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黄晓凤,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岳振辉,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岳忠良,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求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江龙福,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建宁农行)与被告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宁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宁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黄晓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结清时所欠利息(截至2017年2月16日欠息13898.13元);2.请求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4日,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岳九仔(黄晓凤的丈夫)自愿向建宁农行申请组成农户小额借款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岳九仔填写了申请表,向建宁农行申请贷款5万元用于农业生产。2012年11月12日,建宁农行与岳九仔、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建宁农行授权岳九仔可循环借款金额5万元,期限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息按照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自愿为岳九仔依上述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岳九仔于2014年11月20日借款5万元,期限至2015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20日起,岳九仔未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岳九仔未归还本金,截至2017年2月16日,已结欠贷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13898.13元。岳九仔和黄晓凤系夫妻关系,岳九仔已故,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建宁农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岳九仔是否死亡,建宁农行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对建宁农行所述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自愿为岳九仔依上述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可循环借款额度的1.2倍,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宁农行与岳九仔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与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之间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所涉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确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岳九仔、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引发本案纠纷,责任在于岳九仔、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因借款发生在岳九仔、黄晓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建宁农行要求黄晓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对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且案涉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可循环借款额度的1.2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因可循环借款额度为5万元,因此担保的债权额度为6万元。案涉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对保证范围进行了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建宁农行要求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对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在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晓凤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对上述款项各自在6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燕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交纳提示:黄晓凤、岳振辉、岳忠良、杨求进、江龙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濉城分理处交纳案件受理费698.5元,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二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