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罗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王某某,邹某某,邹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浙江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邹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971号,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邹某、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某、杨某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高安市大城镇房产一栋(房产证号:大10143**)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罗某、王某某、邹某某人民币1865000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海洋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