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7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大学文化,佛山市南海区××配件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大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中山市小榄镇××废品站对开道路中间,并在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之下坐在驾驶室内酣睡。被告人叶某被公安人员唤醒之后拒不配合并且动手推搡公安人员,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未羁押)。被告人叶某经公安人员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后于2017年3月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叶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查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液样本送检说明、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叶某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的量刑情形,但对被告人叶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青长秀蔡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