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59号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宝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