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福选、谷淑英与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福选,谷淑英,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曲福选,男,194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谷淑英,女,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区。法定代表人:何英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福选、谷淑英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