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与严克结、黎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严克结,黎金妹,黎记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8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住所地:怀集县洽水镇开发区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5666680265。负责人:蓝玉焕,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庆贺,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严克结,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黎金妹,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黎记养,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诉被告严克结、黎金妹、黎记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祝志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