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699顾定兴与吴法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定兴,吴法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699号原告:顾定兴,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潘才兴,常州市天宁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法德,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定兴诉被告吴法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定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法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定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定兴撤回对吴法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顾定兴负担。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