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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兴虎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虎,男,汉族。上诉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审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称变更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兴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字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虎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一审中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上诉人赵兴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张宏志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茹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