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昂与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昂,马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506号原告李昂。委托代理人许园园。被告马武。原告李昂诉被告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年3月20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7年3月28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昂委托代理人许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武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昂诉称,2016年6月26日被告马武以经营开封豫花食品油脂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0元整,后被告以其公司的大豆油抵偿借款6970元,剩余19303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至今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马武偿还原告借款19303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2016年6月27日所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93030元的事实。被告马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发表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马武向李昂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李昂现金壹拾玖万叁仟零叁拾元整(193030元)。”上述借款19303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6月27日马武向李昂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武未主动还款,是导致该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马武应对此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马武偿还借款193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昂借款193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61元,由马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