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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被执行人:王拥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王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0506执78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