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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丽华与包红萍、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华,包红萍,陈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民初3025号原告:曹丽华,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包红萍,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陈美仙,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曹丽华与被告包红萍、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红萍、陈美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包红萍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及该款至2016年11月8日止的利息5600元,并支付借���35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陈美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包红萍、陈美仙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包红萍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曹丽华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曹丽华现金交付借款后,包红萍出具欠条一张,陈美仙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并口头承诺包红萍不还款,就由陈美仙来还。后包红萍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7日止。其余借款本息包红萍、陈美仙均未偿还。后曹丽华一直找不到包红萍。2016年5月左右,曹丽华碰到包红萍,包红萍承诺一定会还钱。曹丽华找到陈美仙家,但是只有陈美仙女婿在家。曹丽华只好具状起诉。包红萍、陈美仙未作答辩。曹丽华举有证据即欠条1张,证明包红萍欠其借款35000元,陈美仙提供担保的事实。包红萍、陈美仙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曹丽华举有的证据有包红萍、陈美仙的签字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包红萍于2014年12月7日向曹丽华借款35000元,包红萍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兹向曹丽华借人民币35000元,计叁万伍仟元整,利息按两分计算”。包红萍作为借款人,陈美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曹丽华自认,包红萍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7日止,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包红萍、陈美仙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包红萍欠曹丽华借款35000元,有包红萍、陈美仙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曹丽华可主张包红萍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超出法律限制,故对曹丽华要求包红萍偿还借款35000元及该款���2016年11月8日止的利息5600元,并支付借款35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欠条中未约定陈美仙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范围,依法应视为陈美仙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曹丽华要求陈美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包红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丽华借款本金35000元及该款至2016年11月8日止的利息5600元,并支付借款35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陈美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包红萍、陈美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包红萍、陈美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祖丹代理审判员  江建文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赖俊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