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1民初750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永登县胜利街**号。负责人:马某某,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1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1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住永登县。系被告李某某丈夫。原告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负责人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某某、曹某某偿还借款700000元,利息(含罚息)251130.79元(算至2016年7月26日),合计951230.79元,以后利息待计;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4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城关信用社贷款700000元,二被告提供位于兰州市XX区XX街道X路26号1单元2803号房产作抵押,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4日,年利率11.1%,归还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截止起诉时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且贷款多次逾期结欠利息251130.7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没用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曹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与李某某是夫妻,因被告承包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就向原告申请了贷款,因工程款没有收回,所以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希望原告给一段还款时间,被告想办法尽快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曹某某是夫妻。曹某某因工程周转需要,由李某某向城关信用社贷款700000元。2014年4月24日,城关信用社与李某某、曹某某签订个人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城关信用社向李某某贷款700000元,贷款期限两年,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4日,贷款年利率11.1%,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城关信用社有权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利息,李某某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处签名,曹某某在押物人处签名,李某某、曹某某将共有的兰州市XX区XX街道X路26号1单元2803号房产抵押给城关信用社,曹某某给城关信用社承诺,若李某某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曹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自愿代其偿还所欠债务。后城关信用社依约向李某某发放贷款70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曹某某未予偿还贷款,截止2016年7月26日,结欠本金70000元,利息251130.79元。2017年3月8日,城关信用社诉至法院。以上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城关信用社个人借款申请书、财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共有人承诺书、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借据在案凭证,以上证据已经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某、曹某某是夫妻,借款用于曹某某工程周转,故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城关信用社与李某某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二人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城关信用社提出以后利息待计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基本利率基础上加收30%,故本案的逾期利率应认定为年利率14.43%。二被告将共有房产抵押给原告,原告有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某、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截止2016年7月26日利息251130.79元(2016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43%待计);二、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对二被告提供的兰州市XX区X街道X路26号1单元280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2.31元,减半收取计6656元,由李某某、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景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