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刚、楼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楼彭文,楼彭武,李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57号案外人:何益女,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楼彭文,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楼彭武,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李冬英,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楼彭文、楼彭武、李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益女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何益女称:本院在执行中,将其农业银行账户作为被执行人楼彭武的财产予以执行。由于楼彭武所负债务产生于婚前,与其无关,故本院将其财产予以执行,明显不合法。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2016年6月6日,本院对陈刚诉楼彭文、楼彭武、李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68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一、楼彭文应归还陈刚借款本金197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楼彭文应赔偿陈刚律师代理费8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楼彭武、李冬英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经陈刚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浙0681执8044号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冻结了案外人何益女开立于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75);至2017年3月20日,实际冻结19328.24元。另查明:楼彭武、何益女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0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2016)浙068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冻结信息详细信息、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楼彭武与何益女的结婚、离婚材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楼彭武对陈刚所负债务,产生于其与何益女结婚之前,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本院应当执行楼彭武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执行楼彭武、何益女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楼彭武的一半份额。由于涉案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19328.24元,发生于楼彭武、何益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可以执行楼彭武所占的一半份额。因此,何益女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何益女的执行异议(但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本院仅能执行其中的9664.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钢杰审 判 员 边粉芳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