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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路支行与界首市雅美家俬工艺品有限公司、陆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4309277-8。负责人:刘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界首市雅美家俬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组织机构代码68811244-8。法定代表人:陆建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建林,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路支行与界首市雅美家俬工艺品有限公司、陆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界首市雅美家俬工艺品有限公司、陆建林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建林与吴玲珍共有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箭河山庄13幢102室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建林与吴玲珍共有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2017年3月9日的拍卖会上,买受人陆晓杰(身份证号码320511199102163516)以人民币254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陆建林与吴玲珍共有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箭河山庄13幢102室房产归买受人陆晓杰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晓杰时起转移。买受人陆晓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佳    国 关注公众号“”